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30日公布了淘汰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时间表,要求各地依法淘汰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环保评审不达标、超标或超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的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
通知说,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综合各地和行业产能布局情况,“十一五”期间我国计划淘汰落后造纸产能650万吨,落后酒精产能160万吨,落后味精产能20万吨,落后柠檬酸产能8万吨;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24.2万吨。
根据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安排,2006年至2010年,全国淘汰落后造纸产能的年度目标分别为210.5万吨、230万吨、106.5万吨、50.7万吨和52.3万吨,合计减排化学需氧量(COD)47万吨。
同期,全国各地淘汰落后酒精产能的年度目标分别为10.1万吨、40万吨、44.4万吨、35.5万吨和30万吨;合计减排化学需氧量(COD)64万吨。
2006年-2009年期间,全国淘汰落后味精产能的年度目标分别为2.8万吨、5万吨、8.7万吨和3.5万吨,合计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0万吨。
同期,全国淘汰落后柠檬酸产能的年度目标分别为3.3万吨、2万吨、1.9万吨和0.8万吨,合计减排化学需氧量(COD)3.2万吨。
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确定属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将计划指标分年度、分行业落实到企业。要与落后产能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落后产能淘汰时间、淘汰方式(停产、拆除、关闭、转产、重组)和要求,限时按期淘汰。
通知强调各金融机构要对按规定应予淘汰的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产能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价格部门对限期淘汰的落后企业在淘汰期限内,应实行差别电价、水价;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按高额实行经济处罚;质检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
通知说,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而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含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新建的酒精生产线、味精生产线),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停。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检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布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要防止落后产能停而不汰,严禁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把企业重组、转产的准入关,坚决杜绝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激励,实行“奖先罚后”,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力度。(江国成、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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