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来源: 最后更新:2007-10-30 14:54:00 作者: 浏览:2435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原有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以前的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而在新修改的律师法中,这条规定被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此外,因为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中国已经基本消失,律师法中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而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新修改的律师法中则保留了原有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