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宁国市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及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宁国市工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跟踪服务制度》、《宁国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和《宁国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及缺席默认制度》等规章制度,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贯彻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必要性。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集中公共服务资源,对外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重要窗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综合平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2001年运行以来,按照“进一个门办好,交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内办结”的要求,积极探索,开拓进取,强化服务,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促进政务公开,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既是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的内在要求;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推进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打造最佳投资地和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实际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以扎实、规范、创新的工作,推进我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强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服务职能。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审批、管理、收费制度的“八个转变”。即由分散审批转变到集中审批,能够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项目都要进入中心,方便企业和群众;由串联审批转变到并联审批,大力推进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并联审批制度,提供便捷服务;由控制最迟审批时间转变到承诺限时审批,实行审批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由部门内部审批转变到窗口公开审批,坚决杜绝“两头受理”现象,增强审批透明度;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由部门内部多个科室分块审批转变到部门授权一个科室集中审批,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实行部门首席代表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由分散式收费转变为集中统一收费,杜绝乱收费;由部门自主决定减免费用转变到统一公开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开发区新引进工业企业建设期内行政审批收费有关规定,规范费用减免行为;由现场办理审批逐步转为网上审批,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提高审批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三、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服务效率。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各窗口单位应将服务项目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项内容以及项目的格式文本,在窗口告知单或电子屏上公示公开。要进一步扩大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审批事项的权限,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直接办理;对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也要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督办。对外来投资和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调度,有关部门先行受理,后补办相关手续和材料,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督促相关投资人或服务对象完善相关手续和材料。尽可能地缩短办理时限,做到接件、审查、签字、发文、盖章、制证、收费、发证全部在行政服务中心完成,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服务中心要对中心各窗口单位实行月通报制度,将各窗口单位每月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结、规费收取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加强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月通报和各单位的目标考核相挂钩。监察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体外循环”、“假进驻”等现象,审批事项继续在原单位办理的单位,上报市委、市政府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存在乱收费的单位,要全额退回所收费款,并处以3倍的罚款,视情处理当事人和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垂直管理部门,建议上级单位给予一定的处分。申请人发现窗口工作人员未按承诺时限受理、办理服务项目,或不按规定收费、服务态度不文明等问题,有权向监察部门或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反映,一经查实,不论是一般工作人员还是主要负责人,均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自身建设。各窗口单位要主动配合行政服务中心抓好窗口建设,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好的同志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爱岗敬业的教育管理,并定期研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服务中心要根据建设发展中存在的个性和共性问题,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经常听取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把窗口管理作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生命线,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努力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水平,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 宁国市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及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2. 宁国市工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跟踪服务制度
3. 宁国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
4. 宁国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及缺席默认制度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宁国市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及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服务功能,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工业配套项目(含农业生产和旅游项目,乡镇工业集中区投资规模为300万元),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当履行前置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均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第三条 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按照“集中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窗出证、同步办理、并联审批、收费办结”运作模式;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行“单位申请、中心牵头、时间统一、人员集中、依据批复、部门验收”的运作模式。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是并联审批、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市项目服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做好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的审批(服务)职责,特殊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内设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和发改委、工商局、建委等窗口单位派员组成。综合窗口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和设计方案评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申报材料。
第六条 投资者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时,向综合窗口递交相关材料,综合窗口当即予以审查(须组织现场踏勘的,应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应当即予以受理。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前,应与相关窗口单位会商一致,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对涉及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由有关部门书面向中心报告理由并承诺办结期限,并函告申请人。
第七条 投资者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向综合窗口递交相关材料,综合窗口及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即予以受理,并将并联审批通知单和申报材料分送相关窗口;材料主件缺失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材料主件齐全,其它附件材料不全的,应予以受理,同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第八条 投资者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参加联合验收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指派分管领导准时参加联合验收,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并如实正确出具单项验收结论抄送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各单项验收结论,在联合验收结束后向各申请单位和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发出联合验收纪要。对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纪要中告知申请单位进行整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未经联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证照,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 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验收制度后,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为工业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过程中,其履行的管理职责和服务范围不变,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投资者。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和消极作为等现象。
第十条 监察部门要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照此细则实施审批的,投资者有权拒绝,并向市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
宁国市工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跟踪服务制度
第一条 省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工业配套项目(含农业生产和旅游项目,乡镇工业集中区投资规模为300万元,以下均称工业项目),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等有关事项时,由行政服务中心为其提供跟踪服务,并建立服务档案。
第二条 入驻省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市项目服务中心安排专人与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衔接,提出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应于当日通知相关窗口做好服务工作。入驻各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与行政服务中心进行衔接,提出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应于当日通知相关窗口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 各行政审批机关在接到行政服务中心的书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逾期未完成且未作书面说明的,视为责任事故,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未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机关,在接到行政服务中心开出的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意见办理通知书后,须指派专人全程服务,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五条 行政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本级相关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上报、转递材料并说明承诺时限,保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工作。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的,必须书面向行政服务中心说明原因。
第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对各有关窗口单位行政审批跟踪服务情况进行月度统计通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引起投资者投诉举报的,由市监察局会同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查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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