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电动车燃助车11月起上牌
来源: 最后更新:2007-10-18 11:08:23 作者: 浏览:1448次
昨日从省公安厅获悉,11月1日起,全省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工作正式启动。2008年3月1日起,交警将正式执行。燃油助力车、电动摩托车参照摩托车管理,需要考驾照、买交强险。交警部门重申,2007年5月1日后购买的燃油助力车、电动摩托车将不得上路行驶。同时,上牌收费标准最终敲定,非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每车12元;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每车32元。据悉,无牌无证驾驶燃油助力车、电动摩托车将被罚款200元。
-关键词:登记车型、收费标准电动车12元燃助车32元
据介绍,需登记的非机动车有以下四类:一是电动自行车;二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是省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除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省政府目前尚未规定其他需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今后,我省将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增加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种类)。
经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非机动车登记和核发临时通行标志共设立两项收费项目,一是非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每车12元(其中含登记证工本费2元);二是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每车32元(其中含登记证工本费2元)。
同时规定,对列入城乡低保的人员,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凭本人身份证和城乡低保卡(证),免收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非机动车工本费。
-关键词:燃油助力车
燃油助力车“大限”3年
针对大量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我省在充分考虑车辆所有人利益的基础上,规定给此类车辆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这类车辆的使用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据介绍,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具体指以下三大类:
(一)2007年5月1日前购买,且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以汽油机为驱动的车辆,如燃油助力车等;
(二)2007年5月1日前购买,且系未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电驱动的车辆;
(三)2007年5月1日前购买,且系取得了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未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电动自行车”的电驱动车辆,如电动摩托车等。
须考驾照、买交强险
鉴于此类车辆技术参数基本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标准,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应比照轻便摩托车管理政策,将其纳入机动车管理。具体管理规定包括:
(一)驾驶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在机动车道或规定的(轻便)摩托车道上行驶,并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
(二)驾驶悬挂临时通行标志车辆应取得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携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
(三)驾驶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应随车携带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四)驾驶悬挂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不得搭载人员。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
电动车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市民驾驶非机动车上路,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车辆号牌,驾驶人应随车携带《非机动车登记证》。
(四)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六)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七)电动自行车准许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坐椅。
(八)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关键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残疾人免收非机动车登记工本费
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下肢残疾人员可以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政策还将体现两个特点:一是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登记免收非机动车登记工本费;二是鉴于国家目前未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各地政府多年来已摸索和积累了符合实际的管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经验,因此,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当地政府已制定的政策办理。
-关键词:生产许可证电动车企业获证情况下月可查
拟在我省销售电动自行车,且其产品需在我省登记和上路行驶的外省、本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经生产企业委托的行业协会、销售企业,可以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产品进行检测。
送检时需提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送检产品总装图、送检产品侧面彩色照片等,并填写《电动自行车企业基本信息表》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参数表》。一次检验样品为同一规格型号整车两辆。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在互联网上公布符合登记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据省交警总队车管处处长纽心田介绍,他们尽可能在11月1日前将第一批全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公布。届时,市民可登录安徽省公安厅网站(www.ahga.gov.cn)交警总队主页查询截至2007年4月30日的全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时开展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集中清理整顿,对无证生产、销售行为进行打击;对继续销售燃油助力的企业,将要求其在销售场所公告并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该产品无法在省内登记和行驶。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