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一日正式公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并将于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该《办法》对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含义、适用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内容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等。
《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就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根据《办法》,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电量全额上网的水力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相关交易,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规定。(记者 贾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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