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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基础设施工程“BT”建设模式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政办〔2007〕65号 最后更新:2007-07-13 08:41:11 作者: 浏览:3847次

 

关于印发宁国市基础设施工程“BT”建设模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宁国市基础设施工程“BT”建设模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

 

宁国市基础设施工程“BT”建设模式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我市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投资,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宣城市基础设施工程“BT”建设模式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BT”(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模式是指建设转让模式,即由投资人对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投资或投资并施工,政府委托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转让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以支付转让费的形式将投资人与该工程设施有关的权利购回。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道路交通、水利工程等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每年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重点项目,有选择地确定“BT”建设项目、建设规模、资金计划及建设时间。

所有“BT”建设项目均由市政府审定并签署(或授权相关部门签署)建设协议,同时下发政府相关部门执行。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BT”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单位、投资(建设)方、工程监理等单位均必须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代表市政府履行“BT”项目牵头职责,建设工程对应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实施管理工作。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工程,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实施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BT”建设项目的洽谈,广泛接纳投资建设者;

2、负责“BT”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为投资(建设)方组织项目实施创造条件,前期准备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BT”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中。具体工作按照《宁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操作规程》中确定的相应工作职责执行;

3、同投资意向人进行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4、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职责(代表政府行使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5、负责委托质量监督;

6、监督投资(建设)方工程施工、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等;

7、组织“BT”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确认“BT”建设项目的回购数额;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组织项目移交。

第六条 投资(建设)方随着“BT”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成为工程的建设方,在工程施工期间承担施工方的职责:

1、负责“BT”建设项目的筹资事宜,保证“BT”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2、按照“BT”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签订的“BT”建设项目合同,负责工程施工,按期完成全部工程任务;

3、认真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4、对“BT”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进度等全面负责,按合同规定有分包内容的,承担总包单位的职责;保持作业地段的文明施工,树立“BT”项目建设工程标准化文明工地形象;

5、负责向实施管理方按时提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月报表,负责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6、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管,及时提供书面报告和准确完整的统计报表;

7、负责施工机械和运输的有序管理,保持施工道路的正常通行。负责施工场所安全围护,保证施工作业安全;

8、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BT”建设项目所有权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 市政府通过招标选定能适应“BT”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全面控制和管理工程质量、造价及进度;

2、建立适应“BT”建设项目施工监管要求的监理项目部,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

3、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资料,监督投资(建设)方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4、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量的变更,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控制方案和对策,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期和导致索赔。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八条  “BT”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标采购中心在互联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注明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九条  “BT”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投标人资格预审,预审条件为:

1、具有商业性合法实体的申请人,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

2、具备招标公告中所要求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业绩等要求,并提供完备、有效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为融资主体时,应与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合作,并已签定合作的协议书;

3、投标人的信誉度和履行合同能力满足“BT”建设项目的要求。

第十条  投标人在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按投标工程概算价的2%计算,最高不超过80万元)后,招标人方可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BT”建设项目工程计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2001121日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71日施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571日施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国市届时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确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变更调整工程量的条件和计算方式。

 

第四章  “BT”建设项目的回购

 

第十二条  “BT”建设项目实行政府回购金支付承诺、投资方履约担保、投资方对分包商付款担保以及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监理中介机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BT”建设项目的回购事项做出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回购方式、回购年限、回报率、回购金分阶段支付比例等内容,并在“BT”建设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BT”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由实施管理单位确认,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投资(建设)方即进入保修期。回购金支付完毕,“BT”建设项目所有权即由市政府取得。建设期内,投资(建设)方不得将“BT”建设项目作为资产进行融资活动等。

第十五条  “BT”建设项目投资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其回购年限为三年(不含建设期)。第一年回购金为回购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年、第三年回购金与上一年回购金支付间隔为12个月。每年回购金均为回购基数的三分之一与每年投资收益之和。每年的投资收益=上年度尚未回购基数余额×收益率。收益率按合同签定之日商业银行的二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审计(三个月内)结束后即支付第一年回购金50%,质保期满支付第一年回购金的剩余50%

“BT”建设项目投资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其回购年限为五年(不含建设期)。第一年回购金为回购基数的五分之一,第二年至第五年回购金与上一年回购金支付间隔为12个月。每年回购金均为回购基数的五分之一与每年投资收益之和。每年的投资收益=上年度尚未回购基数余额×收益率。收益率按合同签定之日商业银行的三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审计(三个月内)结束后即支付第一年回购金50%,质保期满支付第一年回购金的另外50%

“BT”建设项目投资额为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其回购年限为八年(不含建设期)。第一年回购金为回购基数的八分之一,第二年至第八年回购金与上一年回购金支付间隔为12个月。每年回购金均为回购基数的八分之一与每年投资收益之和。每年的投资收益=上年度尚未回购基数余额×收益率。收益率按合同签定之日商业银行的五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审计(三个月内)结束后即支付第一年回购金50%,质保期满支付第一年回购金的另外50%

 

第五章   合同履约

 

第十六条  “BT”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人选定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双方应完成工程合同签约手续。因投资(建设)方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签约的,实施单位有权取消投资(建设)人的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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