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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政办〔2007〕66号 最后更新:2007-07-13 08:40:45 作者: 浏览:1870次

关于印发宁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资本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宁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宁国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规范开发企业资金运作,维护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农民公寓房项目),一律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资本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资本金的缴存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按规划评审通过并正式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阁楼、车库、储藏室除外)计算。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持市建委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开立资本金专用帐户的批文,在建委委托的监管银行设立资本金专户,足额交存资本金。

建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本金使用协议书,与受委托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内容做好资本金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宁国市支行应协调银行做好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其资本金可分期到位,建设部门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到位标准按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资本金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扩大项目投资规模时,必须时补充资本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故终止建设的,须在完善有关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下,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使用项目资本金,用于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善后事宜。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人必须符合建设部门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及时缴存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重新与建委签订资本金使用协议书。

第十条  资本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分阶段解控,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解控20%的资本金;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合格后,解控30%的资本金;

(三)开发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备案、配套设施完成后,解控20%的资本金;

(四)工程决算半年后,解控30%的资本金及开发企业应得的银行利息。

第十一条  对符合资本金解控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相关材料,到市建委办理资本金解控手续,市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资本金解控通知书,银行在接到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后,按协议规定及时办理资本金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对综合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按照第十条有关规定解控资本金。对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整改的开发项目,市建委会同银行部门,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该资本金进行整改。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开发项目,市建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银行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协议约定,及时妥善处理。资金如有缺口,由开发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

第十三条  对利用假手续抽逃、挪用资本金的开发企业,市建委应停止解控剩余的资本金,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上网公布,两年之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晋级手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反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擅自拨付项目资本金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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