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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发文确定非机动车号牌每车12元

来源: 最后更新:2007-07-11 16:34:50 作者: 浏览:2244次
    日前,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发文确定,核定非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为每车12元,其中含登记证工本费2元。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每车32元,其中含登记证工本费2元,以上收费标准不包括自行车在内。若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和登记证因损坏、遗失需要补发和换发时,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文件规定,对列入城乡低保的人员,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凭本人身份证及城乡低保卡,免收非机动车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工本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非机动车工本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费前,应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严禁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该收费标准自7月3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年。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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