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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从本月起开始实施

来源: 最后更新:2007-07-11 16:32:45 作者: 浏览:2877次
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同时,农民工工资要按月发放。从本月起开始实施的《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近来有所反弹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做出了上述规定。

  据介绍,从去冬今春以来,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出现反弹。《办法》从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对建筑业企业用工规范等方面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工资要按月发放《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我省推行建筑业企业使用银行工资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制度,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办理农民工银行工资卡,或收录农民工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号,并按月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应发农民工工资转入农民工工资卡。包工头无权与农民工签合同

  《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所属建筑工地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同时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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