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国市委文件
宁发〔2013〕1号
中共宁国市委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和宣城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2013〕18号)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加民营经济总量和提升民营经济质量为主线,突出抓好“扶持”和“服务”两个工作着力点,进一步加大对发展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发展环境,创新服务体系,努力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实现跨越发展。
2.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民营经济占经济总量的比重达到80%以上,实现增加值达到200亿元以上。全市民营企业数和个体工商户数分别达到5000家、18000户以上。其中,培育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民营企业1家以上,超30亿元的民营企业2家以上,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6家以上,亿元民营企业总数达80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达370家以上,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25家以上,限额以上商贸企业10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农委、商务局、统计局、工商联)
二、大力培育民营经济市场主体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深化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鼓励市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人员来宁投资兴业。具体优惠政策按《宁国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宁政〔2011〕20号)执行。(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4.鼓励全民创业。市财政建立青年创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机制,增加小额担保贷款保证金,积极支持各类创业。对本市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复员军人及残疾人员初始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在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纳税、未享受贷款补贴、稳定经营6个月后,可享受1000元的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对新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等民营工业企业的,在稳定经营1年后,凭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材料,每家可享受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办、工商局、工商联、国土局、民政局、残联)
5.鼓励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以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战略、“两化融合”、淘汰落后为重点,着力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增强工业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优惠政策按《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发〔2011〕4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开发区管委会、港口园区管委会、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环保局、国土局、质监局、工商局)
6.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整合各类要素资源,重点支持培育壮大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示范面广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具体优惠政策按《关于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意见》(宁发〔2012〕1号)、《关于加快竹产业发展的意见》(宁发〔2011〕42号)、《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宁政〔2011〕24号)等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农委、财政局、林业局)
7.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年营业额超1亿元的购物中心、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当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市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以上年为基数)每增加1%,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商业布点规划新建的100平方米以上便民直营店,在稳定经营1年后,给予每个5万元奖励。其他具体优惠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2011〕33号)、《关于扶持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实施意见》(宁政〔2013〕24号)执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试行)》(宁政〔2010〕31号)等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国土局、金融办、文化旅游局、交通运输局、统计局)
三、着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8.落实市场准入政策。按照“非禁即准”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做到平等准入。放宽经营条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必须进行前置许可的,相关部门要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及变更注册登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工商局、政务服务中心)
9.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省、宣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民营工业企业,除人防异地建设费可缓缴外,免收收费权限在市本级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民营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市项目服务中心实行打捆结算、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其中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控制在标准下限的40%以内收取。每年对企业缴费负担情况(不含税收、社保费)以及上级出台的涉企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纳入对单位的效能考核。(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物价局、住建委、项目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财政局、经信委)
10.依法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改变权属关系。禁止滥用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严格执行到民营企业检查报批制度,除上级专门布置的检查以及涉及企业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的检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严禁对民营企业组织强制性培训活动,严禁对民营企业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11.改善金融服务环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相关机构办理担保,不得违规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规范银行的中间业务,取消名不符实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收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执行优惠利率,严格控制上浮幅度,原则上对民营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责任单位:市银监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各银行金融机构)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税扶持力度
12.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积极争取省、宣城市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结合市本级安排的扶持经济发展资金,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宣城市专项资金配套和兑现经济发展扶持政策。2013年将市担保中心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8亿元,并逐年增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
13.对企业贷款进行财政贴息。对规模以上成长性强、年税收超100万元且当年纳税增长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增幅的工业企业(“两高一资”企业除外),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利息额50%的财政贴息。同一企业贷款贴息额控制在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内,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14.鼓励扩大进出口。根据市场变化,每年灵活调整促进外贸发展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对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对当年进出口实绩超过500万美元且增量位居宣城市前十位的生产型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15.帮助开拓市场。鼓励和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建立产品营销联盟,发展电子商务,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工业、商务、农业、科技、旅游、贸促会等)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会费50%、40%、30%的补助,其中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的,按照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标准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经信委、农委、科技局、文化旅游局、供销社)
16.促进本地产品销售。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在同等质量、价格前提下,优先使用本市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经信委)
17.鼓励争创产品质量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安徽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商务部重点培养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安徽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财政局、经信委)
18.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其他奖励按《宁国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奖励办法》(宁政〔2013〕26号)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质监局、财政局)
1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国家结构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知晓各项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小微型企业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每次(日)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迁入我市的,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我市新设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所得税除享受税省级分成奖励外,市本级分成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全部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国土局、金融办、经信委)
五、努力破解发展民营经济的要素制约
20.着力破解融资难题。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净增中小企业贷款不低于全部新增贷款的50%。其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各类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鼓励民营企业上市,积极争取省、宣城市对成功上市民营企业的政策奖励,推动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券、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信托计划的民营企业,按发行额度3%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75万元。其他优惠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宁发〔2013〕4号)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人行、银监办)
21.着力破解用地难题。积极对上争取民营企业发展用地指标。加快推进开发区、港口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工业房地产。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纳入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每套奖励1万元。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具体优惠政策按《关于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宁政规〔2012〕10号)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开发区管委会、港口园区管委会、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经信委、住建委)
22.着力破解用工难题。对民营企业与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签订的定向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4级、3级证书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培训人数分别给予培训单位每人500元、1000元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民营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所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全额奖励个人。其他优惠政策按《宁国市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实施办法》(宁发〔2010〕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宁办发〔2011〕95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财政局、教体局、工商联、国税局、地税局)
六、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23.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从市经信委、工商联、工商局等单位抽调人员办公,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组议定的事项,纳入项目帮办服务督查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工商联、工商局、监察局、项目服务中心)
24.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提高各级各部门掌握运用政策的水平,提高民营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的能力。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创业兴业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对经济贡献大、吸纳就业多、企业形象好的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优先参与各种评比表彰,优先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工商联、财政局、经信委、广播电视台、信息中心)
25.强化考核督导。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统计检测和分析调度。每年对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促检查,对政策不落实的单位实行问责。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办室、目标办、监察局、财政局、农委、商务局、统计局、工商联)
七、其他
26.本意见中未涉及的政策措施,按国家、省、宣城市以及我市已出台的政策执行,有关政策措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7.本意见中的各类奖励政策的兑现,会同其他各类政策一并进行,原则上在次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梳理,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并公示后兑现。本意见中相关奖励政策与其他文件中相同的奖励事项,一律不重复奖励。对单个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的资金总额原则不超过其对地方可支配财力的贡献额(有关农业企业除外)。政策兑现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受益财政承担。
28.工作责任单位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牵头单位要按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各牵头单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分别于年中、年底前报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29.除民营企业外,其他民营经济组织均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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