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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文件财行[2006]977号 最后更新:2006-12-21 10:32:40 作者: 浏览:2799次
  省直各部门: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等因素的变化,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驻肥省直党政群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单间或标准间(每人1间);其他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 (每2人1间,出差人员为单数的,有1人可住标准间或单间)。
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按上述规定的入住宾馆标准凭据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由各单位本着节约的原则自行决定。对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 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第十条 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不舍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费。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以会代训),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一般不再报销;情况特殊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视同出差。调动途中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照第十二条办理。
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探亲,其往返途中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探亲期间不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 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直事业单位,驻合肥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合肥市外驻皖中央和省直单位(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参照所在地的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差旅费管理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有关规定》(财事字[1997]第011号)及《关于调整在职职工参加进修班、培训班等学习期间伙食费补助标准的通知》(财事字[1994]276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支教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生活补助开支标准的通知》(财事字(1997)第209号)等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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