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年检须公示 不参加年检将自动作废
来源: 最后更新:2006-12-21 10:33:43 作者: 浏览:1977次
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2007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开始年检。年检对象为2006年12月31日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携带本人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年检手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将本辖区内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合格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户籍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异地的下岗失业人员,持证人员应到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参加再就业优惠证年检。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优惠证自动作废;年检不合格的,将不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合肥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