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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集资房5年后方可上市

来源: 最后更新:2006-12-11 10:20:16 作者: 浏览:1668次
在外地一度火热异常的“个人集资建房”行为,今后,在我省可能将无法成功“移植”。因为,新近出台的《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集资建房所用土地“限于单位自用土地”,而且,其建设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因而,对当前的宏观调控时期而言,个人想拿土地建设集资房在政策上就有极大难度。

  集资房也属“廉价房”
  所谓“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组织符合享受房改政策的职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全额出资建房。

  办法规定,集资建房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管理。因此,集资建房的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交易条件等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市县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建房以及建设规模。

  单套面积80平方米
  对“廉价房”而言,80平方米是道坎,同样,集资房也被明确: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办法中规定,集资建房单位要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同时,在向职工提交住房时,应向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集资建房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由于被列入“廉价房”的管理范畴,因此,集资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将减半征收。

  无房户、困难户可享集资房
  并非所有职工均可参加集资建房。按办法规定,集资建房者被限定在集资建房单位中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已享受房改政策或领取住房补贴的,以及买了廉价房的,将不得参加。

  而且,已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同时,夫妻双方只能参加一方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租住单位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应当在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后,才能参加集资建房。

  办法中提到,单位若将集资建房分配给不符合规定的职工,房改部门可责令该单位限期收回,并将收回的集资建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多余的集资建房,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集资款要全额收取
  办法中规定,集资房应按实际建设成本计算价格,不得有利润。同时,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而且,集资建房单位也应向职工公布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等。

  为此,集资建房单位要按集资建房价格,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全额收取集资款。

  集资建房单位可以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预收集资款,并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办法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5年后才能上市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房子才能在二手市场上流通;出售时,房主必须按届时该房屋的市场综合评估价的15%向政府交纳收益。这是省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而我省目前执行的集资房暂行管理办法中也提到,职工出售集资房的,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依据集资建房确认书,为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名单与集资建房确认书上核定的名单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将注明集资建房。同时,职工对集资建房拥有全部产权。 信息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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