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为娱乐场所的经营地点划出了“禁区”:新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不能和学校、医院、机关相互毗连。
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有了“底线”。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小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的程序中引入了公示和听证制度。根据新出台的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以后,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探索建立听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听证事宜。
意见还规定,对于娱乐场所的管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有职权。对于同一违法事项,公安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文化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处罚。对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记入警示记录系统,详细载明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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