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市场安全管理,打击非法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宣城市有关文件要求,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市场开展清理整顿活动。现将清理整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所有进入宁国市场销售烟花爆竹制成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持宣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销售准入证书到宁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其产品必须张贴安监部门统一印制的销售标识方可在我市市场销售经营。
三、所有进入宁国—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制成品,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归口经营。严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私自采购和经营未经安监部门登记和批发企业归口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批发企业不得自—行设立直销处、代销处。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少量销售给燃放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按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所采购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专用车辆配送。
五、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经销无生产厂家、无标识、无有效期、来路不明的或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经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明令禁止的品种;不得经销国家禁用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或含敏感度很高的药物和超药量生产的产品。
六、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应符合国家、省和宣城市有关规定。零售网点应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七、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雇员,必须经安监部门培训合格后,持安全管理(操作)资格证上岗。
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运输、非法批发和非£§e6月。
特此通告。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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