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发主体活力
1.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大力实施强企工程,引导优质资源向优势民营企业集中,支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质量和品牌建设,增强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军型企业和企业家。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2.推动招商引资提质提速。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途径,大力推动徽商“凤还巢”,深化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鼓励省外境外企业家、战略投资者、技术和管理人才来皖投资兴业,广泛聚集发展资源。对总部或研发中心迁至我省的民营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优惠政策;对徽商回皖投资,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
3.掀起全民创业新高潮。采取激励措施,推动更多社会成员兴办经济实体,引导更多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促进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个体工商户转为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创办并稳定经营的微型企业,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力争到2017年,万人拥有企业数、个体工商户数分别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和增长50%以上,民营经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二、拓展发展空间
4.落实准入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和国家有关部委的42个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以及兴办非义务教育、医院和社会中介机构等。建立健全民营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投资招标长效机制。
5.放宽经营条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允许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一律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应当进行前置许可的,要简化环节、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6.提升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年增长较快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对土地单位面积产出率高、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可由同级财政将企业年纳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补企业用于研发和技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将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做大做强主导产业要求的民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全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合芜蚌试验区和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专项资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参股基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民营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7.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严禁在政府采购中通过设定附加条件等形式变相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纳入国家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对照国家产品惠民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竞标。积极组织省内产需对接,促进中小微型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对其展位费等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大财税支持
8.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从201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1亿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直接安排到各县(市、区),用于充实县(市、区)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支持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研发和担保贴费等,各市及各县(市、区)原则上各按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等比例配套。对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中央投资项目、资金争取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安排上,与其他项目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家结构性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力度,确保民营企业知晓各项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并将其纳入对地方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考核内容。 2015年底前,对微型企业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省级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迁入我省的,3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我省新设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四、改善金融服务
10.持续扩大有效信贷。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涉农、小型微型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确保两类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省各类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应收账款、仓单、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对其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严禁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随意抬高融资成本、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的金融机构在年度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1.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对拟上市或发债民营企业的筛选、培育和储备,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透明度,帮助企业做好改制、辅导和上市或发债申报工作。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因上市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企业所得税,省和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给予等额奖励。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五、加强用地保障
12.有效保障企业用地需求。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大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要按产城一体、宜居宜业的原则,规划建设提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城镇就业、农民工、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基地和科技孵化器、商贸集聚区、保障性住房,为各类投资者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13.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建设3层以上标准化生产性厂房的,在保证设施专用的前提下,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租用政府投资多层标准化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
六、强化人才支撑
14.缓解企业“用工难”。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招用人员,按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20-2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200-1200元的培训补贴,并按规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民营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不低于人均300元的补贴;对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补贴。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员工公寓,纳入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5.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民营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千名民营企业家培养计划,定期组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开展管理提升培训,重视培养乡土人才。将民营企业的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
七、优化发展环境
16.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保障企业除依法缴纳税费和依法接受监管外,不再承担其他社会负担。严禁任何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向企业摊派费用,严禁违法违规审批、检查、评比,严禁违法指定中介机构让企业接受各种评审、评估、年检,严禁强行指定企业购买专用产品。在各级监察部门设立民营企业投诉服务电话,对加重企业负担、服务效能低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17.依法保护合法私有财产。鼓励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改变权属关系。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查封、扣压、冻结企业财产。
18.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广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推介企业优质产品,提升产品的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实守信精神,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和干扰合法经营活动的典型事例及时予以曝光。
八、加强督查考核
19.强化组织推动。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深入民营企业调查研究,千方百计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合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每年以适当方式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政策不落实的部门和市、县(市、区)进行问责。
20.建立考核机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每年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县(市、区)进行通报,每三年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县(市、区)和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除民营企业外,其他民营经济组织均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各市、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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