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居民电价每千瓦时涨6厘5 调为0.5653元/千瓦时
来源: 最后更新:2006-07-03 08:35:34 作者: 浏览:1495次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于6月30日对省内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进行调整。
此次电价调整主要是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上调2.494分,我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上调1.64分,其中:国家统一开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附加0.8分;解决因铁路运价上涨对电价的影响以及部分经营困难和电价偏低电厂问题,相应调整销售均价0.84分。
这次出台的电价调整方案对居民用电价格仅出台了国家统一开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居民电价由每千瓦时0.5588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5653元。调价方案还对销售电价结构进行了调整:中小学用电价格统一由非居民照明价格调整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为促进我省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将商业用电价格降低,与非居民用电类别合并,统一执行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将继续对高耗能产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6月30日起,我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以1~10千伏销售电价为例,农村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分别由同价前的0.906元/千瓦时和1.224元/千瓦时,降为0.8745元/千瓦时;农村非普工业电价,由0.805元/千瓦时降为0.7475元/千瓦时;农村大工业电价,由0.610元/千瓦时降为0.5615元/千瓦时。
信息来源:新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