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职能清理事项公布(第二批)
来源: 最后更新:2006-06-08 10:46:11 作者: 浏览:1245次
根据加强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要求,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省直机关职能清理事项(第二批)公布如下:
一、开发区管理职能
原归口有关部门管理的开发区,在清理规范中,不论名称如何改变,都按原管理渠道管理。
二、信息化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职能
省信息产业厅牵头负责信息化工作;制造业信息化工作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省新技术推广站(省新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由省经委管理。
三、天然气行业规划管理职能
省天然气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相关工作职能由省发改委负责。
四、信用担保工作管理职能
省信用担保集团归省政府直管,先期授权省财政厅具体管理。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仍由省人事厅承担。
六、水土保持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能
水土保持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环境保护、林业、扶贫、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七、成品油流通管理职能
省发改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的行业管理。
八、保健食品监管职能
保健食品审批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由省卫生厅负责。
九、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标准制定职能
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标准制定工作,暂由省人事厅负责。
十、教育基本建设投资职能
普教基建投资项目,以当地政府管理为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教育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信息来源:省人事编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