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职能清理事项公布(第一批)
来源: 最后更新:2006-06-08 10:45:27 作者: 浏览:1549次
根据加强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要求,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研究,现将省直机关职能清理事项(第一批)通报如下:
一、指导县域经济发展职能
指导县域经济发展职能,由省发改委承担。
二、技术改造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职能
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下,省经委负责技术改造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省发改委负责汇总审核和衔接平衡。
三、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职能
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工作以省经委为主管理;省科技厅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科技创新工程等工作。
四、省政府采购工作职能
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业务上接受省财政厅指导和监督,暂由省财政厅代管,待条件成熟时转为社会中介组织。
五、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由省财政厅负责。待条件成熟时实施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的划转工作。
六、外国专家管理职能
省外专局归口负责全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七、河道采砂管理职能
河道采砂管理职能,由省水利厅统一管理。
八、农村饮水安全职能
省水利厅牵头负责协调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省发改委、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九、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职能
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职能,统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职能
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职能,下放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