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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5年以上非普通住房一律征收营业税

来源: 最后更新:2006-06-01 11:10:07 作者: 浏览:887次
本报讯 (记者赵鹏)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强调,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如果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一律要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方面透露,该《通知》首次对个人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如果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但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要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的政策。届时,税务部门要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这次的通知实际上明确了对于别墅或高档住宅等非普通住宅的房主,他们是不可能获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的。不过他们无需按售房款全额纳税,而是按售房款减最初购房款的差价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5年八项措施下发执行以后,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这次国家对住房营业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原政策中的“2年”改为“5年”,体现了对投机性炒房和投资性购房的进一步遏制,也体现了切实调整住房结构、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调控精神。

  普通住房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委今年4月下发的通知,本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仍然与去年一样,即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京华时报》 (2006-06-01 第037版)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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