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今天是:2024年11月02日 星期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宁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最后更新:2012-08-29 08:16:58 作者: 浏览:1683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关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397号)和《宁国市统筹城乡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结合宁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土地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是指抵押人将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从而获得信用支持的融资担保方式。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第五条 抵押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乡(镇)、村有关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属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司法机关同意抵押的除外);

(五)其他不得抵押的情形。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随之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七条 由借款人提出贷款或担保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抵押人合法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借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

(三)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集体土地使用证》及一并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合法产权证书;

(四)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五)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六)设作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使用权共有人应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且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七)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评估参照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价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一并评估,未取得合法房屋产权的地上建筑物,不得计算价值。

第九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地上无附着物的除外);

(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七)抵押物价值证明文件;

(八)依法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十二条 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注记栏内注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提供担保或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持还款证明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五章  抵押权处分

第十六条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双方凭《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土地交易机构提出委托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手续。土地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对于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不成功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折价给抵押权人,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权人通过折价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交给土地储备机构托管,并授权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处置该托管土地。

对于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不成功的,也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收购价格由抵押双方与土地储备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处置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如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服从,补偿费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债务。

第二十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条件及用途不得改变。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人行宁国支行、宣城银监分局宁国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C)2013 宁国市工商联 主办:宁国市工商联
TEL:0563-4022330 FAX:0563-4022330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人社大厦3楼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