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具有专利权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合法所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人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专利产品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被依法授予;
(2)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3)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4)专利项目的价值经有资质的专利评估机构确认;
(5)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步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经营两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内连续盈利;
(2)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3)通过工商部门年检。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专利权价值的50%。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用于流动资金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一年期满可以转贷。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依规定浮动。但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0%。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与金融机构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借款人可持专利价值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就签订借款合同事宜与金融机构进行磋商。
专利评估机构,经协商可以由借款人或金融机构委托,也可以由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共同委托。专利评估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款”的原则承担。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自借款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并将专利质押登记情况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金融机构应当在专利质押合同登记日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贷款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及贷款收回后的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经常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
笫十四条 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的,金融机构有权就质押专利权优先受偿。
笫十五条 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对于在合同期内及时还款的企业,以该专利权质押申请二次贷款时,金融机构可根据首次贷款专利评估报告以适当的额度给予二次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善服务,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督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为借贷双方专利权管理政策咨询、信息更新以及质押登记等提供便捷服务,并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变现、转移提供快速通道。
第十八条 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对成功开展专利权质押的金融机构,在金融信贷投入考核奖励中给予适当加分,鼓励其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人行宁国支行、宣城银监分局宁国办事处、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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