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职业介绍收费有新标准
来源:安徽日报 最后更新:2006-01-05 10:51:46 作者: 浏览:1573次
记者1月4日从省物价部门获悉,我省劳动职业介绍正式收费标准出台,此前实行的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介绍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该收费标准只限职业介绍服务收费,办理职工退休等不得参照执行。对招聘考试考核和劳动事务代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单位和委托人缴付,其中由单位委托的费用由单位支付,不得向个人收费。同时,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物价部门强调,此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予以公告,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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