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提案:创新生态建设效益补偿机制
来源: 最后更新:2006-01-04 08:35:33 作者: 浏览:3686次
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提出了生态立市的发展战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恩泽当代,惠及子孙。生态市建设是追求整体生态效益最大化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面对处理城乡之间、经济与社会、眼前与长远等方方面面的利益矛盾。如果不能从机制上着眼,妥善解决好这些利益关系,就难以激发社会各方面开展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将我市打造成为长三角地区全面小康型、生态园林式的中等工业城市的目标也就很难真正实现。
因此,我会建议创新生态建设效益补偿机制,引导全社会力量投入生态建设,使各生态功能区的资源、产业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一是完善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效益补偿机制。尽管当前政府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给予了一些补助,但是因为补偿数量不足、缺乏稳定的补偿政策机制,一些地方盗伐公益林,甚至“边拿补助边破坏”等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必须加快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的工作步伐。
1、补助力度要足够。要能维持林农现有的基本生活水平,并有利其发展,而且补助应随着农民人均收水平的提高而增加。
2、补偿方式要多元化。要把公益林补偿与退耕还林、下山脱贫、生态移民以及城市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3、补偿来源要多渠道。政府是公益事业的投资主体,同时要根据“谁出钱、谁受益”的市场原则,拓宽社会投入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向生态建设领域转移。
4、补偿工作要求实效。要以保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质量为前提,建立严格的工作考核和补偿金发放程序制度。
二是完善水流域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利用机制。建立健全水流域领导和管理机构,对全市的水资源和水环境实行统 一管理和保护利用。建立流域水质保护责任制。引进全程自动监控技术,对流域的排量、污染程度实行动态监测。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实行公开市场化运作,收益作为水资源水环境保护补偿资金。
三是探索排污权流转机制。
1、引进“可流通排污许可证”制度。一家企业因减少排放污染物可将政府许可其排放量的一部分转让给其他需要排放许可的企业,从而大大增强了企业对排污的自我约束。
2、引进“空权转移”制度。在城市建设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可将依据城市规划允许在所在地块建造建筑物的权利,易地有偿转让给拥有别处地块的其它单位,所得资金用于在原地块建造生态公园等公益设施。
四是完善生态建设投入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要围绕生态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设置转移支付的项目载体,加大政府对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多方争取中央和省财政以及各部门的财力支持。
五是生态移民的鼓励引导机制。要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的角度,在需要减少人为消耗性破坏的一些生态保护敏感地带,实施退耕还林,制定后靠移民迁移的办法。
1、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后靠移民的迁移创造政策环境。
2、结合城市建设,为生态移民提供集聚空间。
3、搞好生态功能区的建设规划,加强人口流动的合理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