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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有了明码标价

来源: 最后更新:2005-12-15 08:54:05 作者:记者迟明霞14日北京报道 浏览:1156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了《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向广告主提供服务,必须公开明示广告服务价格以及收费等相关内容。
  《规定》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具体标示: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实行优惠条件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时段、版面、频次等)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规定》强调,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的相关人士称,出台此《规定》是为了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广告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从而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15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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