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监察厅出台暂行办法 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6种行为将受到责任追究
来源:新安晚报 最后更新:2005-11-16 10:14:48 作者: 浏览:2051次
省纪委、省监察厅日前出台《关于违反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对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26种行为作出责任追究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部署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甚至刁难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的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同时,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建立或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政务热线电话制及信访接待日等制度;无故旷工、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都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另外,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接受或者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等,将依法依纪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暂行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辞退、党纪政纪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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