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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机关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005-10-25 15:57:05 作者: 浏览:590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千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能力建没,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积极实施东向发展战略,在全省奋力崛起斗争当排头兵,确保实现“三年两个一流,五年再争百强“,和2010年前在全省率先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宣城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意见》及《宣城市机关工作人员
能办建设和绩效考核办法》宣办发[2005]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和绩效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抓学习、长本领、正风气、树形象、讲规矩、严管理、勤政务、出效率为主要内容,以加强制度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考核奖惩为重点和目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主的考核评价标准,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机关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坚持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为先导、培训和实践相促进、群众评议和职能督查相结合,落实在职培训、挂职锻炼、竞争上岗、交流轮岗等措施,奖勤罚懒,全面提升素质和能力。
’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  以国家公务员九项能力标准为依据,全面强化能力建设,达到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建章立制、按章办事、行为规范、程序简化、清正廉洁、令行禁止的目的。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市直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具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纫工作人员。

    第二章  能力建设

    第六条 能力建设指标体系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总要求,全面贯彻国家公务员能力标准,切实加强“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心理调适能力’’建设。
    第七条 能力建设主要内容
    通过能力建设,重点提升全市机关工作人员八个方面的能力。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宣传、理解和执行能力;
    (二)本职岗位目标任务组织、落实能力;
    (三)开拓业务,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人际沟通、协调能力;
    (四)求真务实、效率优先的勤政能力;
    (五)善于调查研究、分析综合的文字表达能力;
    (六)抵御以权谋私、贪图享乐等腐朽思想的自我约束能力;
    (七)探索工作新思路、发展新业务的创新能力;
    (八)集思广益、善于拍板的决策能力。
    第八条  能力建设主要途径和办法
    (一)建立思想教育、政治学习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业务学习、交流研讨机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制定方便服务对象投诉、群众定期测评制度;
    (四)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五)强化竞争上岗、交流轮岗、奖勤罚懒工作激励约束制度;
    (六)建立有序灵活、学以致用的知识.更新、岗位技能的学习培训制度:
    (七)形成在职自学为主、提高学历水平的本专业学历学位进修制度。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以绩为主原则;
    (四)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第十条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绩效考核以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为基础,综合评定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观,重点考核以下情况。
    (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完成相关工作情况:
    (二)本职岗位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自身勤政廉政情况;
    (四)服务对象投诉、群众测评情况。    各单位应根据职位说明书或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结合当年党委政
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科学合理地细化考评内容,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分类分层次的量化考评办法。
    第十一条考核方法与程序
    (一)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各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纪检人事干部和职工代表等组成,一般3—7人,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导。
    (二)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建立工作实绩月度台帐。工作人员将履行岗位职责及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如实填写在《绩效情况登记表》上,由单位审定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半年初评:每半年由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述职,根据个人绩效情况,确定半年绩效考评结果等次。
    年终总评:结合年度考核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进行。由单位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绩效考评等次意见,交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公示。
    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公示结束后履行报批手续。
    (五)确定考核对象等次,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考核等次的确定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总分100分,由四部分组成。
    (一)岗位目标任务、重点难点工作完成情况占50分;
    (二)领导评估情况占20分;
    (三)群众测评情况占20分;
    (四)平时督查抽查情况占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89—70分)、一般(69差(60分以下)四个等次。
    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数不超过本单位参评人数的20%。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被效能告诫的,绩效考核结果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建立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一)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发放奖金300元;连续两年为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发放奖金500元;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发放奖金1000元。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优秀等次的确定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财政部门予以拨付奖金。
    (二)绩效考核被定为“一般”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评比表彰的推荐人选。绩效考核当年被定为末位人员或“差’,等次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对其岗位(职务)作相应调整,实行离岗培训。
    (三)绩效考核的结果是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评定等次以及确定“机关服务效率年”活动先进工作者与末位人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及先进工作者人员确定应从绩效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差”等次的人员,年度考核原则上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各单位机关服务效率年活动先进工作者和末位人员产生仍按照市委办、政府办宁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严格对照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名单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实行复核申诉制度    ,
    机关工作人员对绩效考核等次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市直各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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