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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来源:民管字[2005]155号 最后更新:2005-10-25 09:12:55 作者: 浏览:3109次
    民间组织的重大活动集中反映了民间组织遵纪守法、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为便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民间组织有关活动内容和发展方向,达到对民间组织活动更好的进行指导、监督和控制,或纳入区域总体活动之中,特制定如下规定:
    1、  民间组织可采用多种形式,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建立经常的、密切的稳定联系,保证信息畅通。
    2、民间组织举行重大活动(如成立大会、换届选举、年会、较有影响的活动及涉外活动等)必须事先将活动内容、规模、方式等情况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各民间组织应将活动中有关资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民间组织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将有关活动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5、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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