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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印章管理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005-10-25 09:32:22 作者: 浏览:4197次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社团印章管理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1、  民间组织经核准注册登记后,可凭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刻制印章。
    2、民间组织所刻制的印章刻制完毕,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3、民间组织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社团印章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4、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保管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5、对非法私刻公章的民间组织,一经发现,交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6、一民间组织因变更需要更换印章,应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申请并经核准后,可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7、  民间组织印章如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8、民间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到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9、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将收缴的和民间组织交回的印章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名称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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