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年检制度
来源: 最后更新:2005-10-25 09:33:02 作者: 浏览:43466次
为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全市各类民间组织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
1、民间组织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钓年梭材料,(年度工作总结、·年检报告书和登记证书副本
2、民间组织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每年5月31日前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3、年检内容:
(1)民间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机构的变动情况;
(5)经费收支与财务管理的情况;
(6)开展有偿服务及兴办经济实体情况;
(7)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