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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的若干决定

来源:宣政[2005]71号 最后更新:2005-09-12 15:38:27 作者: 浏览:2015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宣城产品的知名度,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1998年—2010年)》的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加快全市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
      一、   明确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的重点与目标
      (一)加快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的重点是: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在汽车零部件及机械制造、建筑原材料、医药化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重点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中发展名牌产品。经过5年的努力和持续的质量改进,从根本上提高我市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重点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主导产业、支柱行业中创建一批居行业前列、有较强竞争力和生产规模的省级名牌和中国名牌产品。
      (二)全市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的目标是:每年争取创3—5个安徽名牌产品;到2010年,争创2—3个中国名牌产品、15—20个安徽名牌产品、120个宣城知名产品,使我市名牌产品总数处于全省领先水平;逐步提高名牌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并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积极开发系列产品,带动配套产品、基础产品的发展。
      二、   建立健全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制度
      (一)建立名牌产品培育库制度。把基础条件好、有争创名牌潜力和有争创积极性的企业列入名牌产品培育库,动态管理,择优推荐。
      (二)逐级申报名牌产品。大力培育宣城知名产品,积极申报安徽名牌产品,努力争创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安徽名牌的产品一般在宣城知名产品中推荐,同时列入安徽名牌培育计划;对已获安徽名牌称号并且企业规模在全国较领先的产品,参照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制定培育计划,力争列入年度中国名牌产品目录。
      三、   加强领导、不断改善名牌产品培育发展工作
      市政府成立“推进名牌战略”工作领导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编制以及名牌产品的推荐、审核和监管等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把名牌产品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宏观指导。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企业情况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为企业提供跟踪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三)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创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强行业管理,强化商标意识,指导和监督企业产品广告,积极开展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
      (四)农业部门要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引进培育推广优质良种和先进的种、养殖技术,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积极培育名牌农产品。
      (五)科技部门要制定科技奖励政策,大力扶持高科技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六)财政、金融、物价、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促进我市经济、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名牌产品发展。
      (七)质监、工商、商务、药监、烟草、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八)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我市名牌产品,及时报道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业绩。
      四、   制定名牌产品激励机制
       名牌产品(包括中国名牌、安徽名牌以及宣城市知名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对获得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嘉奖,其中对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宣城知名产品的企业市政府通报表彰;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名牌产品奖励政策;
      (二)享受市政府的各项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名牌产品及国家免检产品;
      (四)名牌产品及免检产品自动列入各部门打假保优重点范围,享受优先宣传和重点保护;
      (五)对列入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各部门及时通报各类质量信息,优先安排参加各级组织的企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五、   加强和改进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程序要求,报经国家、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市推进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通过媒体公告,其中在一年内被收回证书的,同时追回已发的奖金;
      (一)国家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用户反映的产品重大质量问题无明显改进的;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的;
      (五)发现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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