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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意见

来源:宣政〔2005〕75号 最后更新:2005-09-12 15:37:29 作者: 浏览:2349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务服务中心自建立以来,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投资者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建好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立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高效服务,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有利于改进机关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促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落实措施,增加投入,加快建立和完善县级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并加强各级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使之规范、高效、有序运转。
    二、所有政务服务项目,一律进中心集中办理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凡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审核、核准、许可、注册、登记、年检、年审等,除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它场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窗口单位依法增加、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应及时向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窗口单位对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提出调整要求,应经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督查,对违反规定进行“两头受理”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行政许可项目“应进必进”。
    三、尽快调整机关内部职能,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凡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要求和“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归并内设机构职能,尽快将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受理,并整建制进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削减行政许可,凡行政机构可以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再实行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增强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功能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进中心审批、在中心办结”的要求,授权其设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使行政许可项目的文书表格发放、审查、核准、证照颁发、经费缴交结算等各环节都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结;对需现场踏勘、论证的,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由许可机关内部协调办理。各窗口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经常亲自过问窗口工作,分管领导要定期到窗口指导工作,及时解决窗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是能够在窗口立即许可的事项,都应在窗口办理,并简化审批程序。要尽可能地对窗口充分授权,让窗口人员有责有权,能办事、快办事、办好事。有条件的可公开授权,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
    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中心办事的透明度
    设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对行政许可的内容除需依法保密外,都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发布公告、上网、印制告知单等多种形式,将行政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申请书格式文本,收费的依据、标准及批准机关等公之于众,提供给前来咨询、办事的投资者和服务对象。申请人对许可内容有疑问的,窗口工作人员要予以耐心地解释和答复。
    六、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实行“一个口子收费”
    对窗口单位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由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一个口子收费”,即收费单位出具缴款通知书,交费单位或个人统一到设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金融窗口缴纳;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有关规定使用。经营性收费,除市政府批准外,一律不准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搭车”收费,各窗口单位应将收费依据、标准报设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投诉受理中心备案。
    七、加强部门协作,推行“并联审批”
    并联审批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优势所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并联审批协调、督查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进 “一家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申请人申请生产性、建设性、投资性、经营性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法应由两个以上许可机关分别实施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可由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许可机关为主办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办理,必要时可由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配合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并联审批,服从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推行网上许可。
    八、加强窗口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设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善于协调服务的同志到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凡派驻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为国家公务员或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且在本单位工作三年以上,以适应窗口工作的需要。市政务服务中心凡两人以上的窗口负责人应逐步选派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推荐上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予以确认。要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积极主动地到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经受锻炼,努力使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成为单位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要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一般在窗口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党、工、团组织关系一并转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调整必须事先征得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同意,原单位不得安排窗口工作人员办理与窗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原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变,有条件的可以予以适当岗位补贴。对市政府决定的事关市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支出,各窗口单位要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政务(行政)服务中心有权建议原单位调换。凡因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表现差而回原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宣城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宣办发[2005]31号)第六条要求,由原单位给予效能告诫一次。
    九、强化考核与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将政府各部门集中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部门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并负责审查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在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投诉受理情况纳入窗口单位效能建设目标考核。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要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将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该窗口单位目标考核和效能建设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加强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项目办理和服务情况。
    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都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领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为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高效运转创造良好条件。市政府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各级财政要对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给予适当倾斜,各项业务经费要逐年有所增加。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加强舆论监督,增进全社会对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各窗口单位都要大力支持、配合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切实满足和保障窗口服务工作的需要。市政务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分中心和房地产分中心业务上受原单位的领导,管理上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协调、监管、管理、服务职能,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充分发挥“政务超市”作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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