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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立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财发[2005]593号) 最后更新:2005-08-23 08:44:36 作者: 浏览:1693次
2005年7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省级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省级批准立项与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的重要补充,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三条省级地方项目资金来源:
(一)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省本级到期回收的有偿资金;
(三)省本级资金占用费、银行存款利息等其它收入。
第四条省级地方项目坚持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五条省级地方项目分为三类:(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生态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三)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先进适用的新品种、新技术示范和推广,以及农民的培训。
第六条省级地方项目管理程序分为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省级地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等。
第八条省级地方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其深度要达到或接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包括项目背景(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概算、筹资方案及经济效益分析、组织实施和运行管护。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项目背景、资源条件和利用程度、建设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建设地(场)址、期限和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项目工艺流程图、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主导产品的销售预测和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运行管护和还款计划。
(三)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包括示范意义、建设地点、示范规模、示范技术和示范方法,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示范推广的主要技术,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优势;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效益分析及辐射带动面积、组织实施及运行管护。
第九条评估论证。省级地方项目由省组织评估论证,但项目推荐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必须组织初评,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条省级地方项目要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上报项目实施计划。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由县组织编制,报市审批。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省级地方项目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局组织协调,各市、县及省直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省级地方项目申报,必须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产业政策以及农业区域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各地申报的省级地方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资金来源和还款有保证,当地干部和群众有较高的开发积极性。具体为:
(一)土地治理项目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开发治理的地块要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受益群众面广,单个项目连片治理面积,平原地区需在1000亩以上,丘陵山区不小于500亩。并且得到项目区农民的支持和同意。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本地区农业主导产业,能够带动农民显著增收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流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三)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以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为主,具有不同区域特点和示范、推广价值;有市级以上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有合理的专业技术力量配备。按照规模化示范的要求,粮棉油等种植业示范项目建设规模不得少于1000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
第十四条各地在申报省级地方项目时,应按规定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申请及市、县财政局的申请报告,以及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议书(要达到或接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
第十五条各地申报省级地方项目,市、县应严格审查,并在每年10月底前一式3份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局。
第十六条对各地申报的省级地方项目,由省负责立项审批。省级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出具项目评估意见,并据此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地方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
1.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小型水库、机电排灌站、机电井及配套设备、设施;支渠以下排灌渠道的开挖、疏浚及配套建筑物建设;发展节水灌溉设施和设备。
2.购置中小型农业机械及配套农业机具;修建农村机耕路、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及平衡施肥等。
3.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建设苗圃、种子等基础设施。
4.农村生态建设,包括发展农村沼气等。
(二)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
1.经济林等基地购苗、引水设施和机械施工费用;大棚蔬菜基地的支架、薄膜、取暖及灌溉设施。
2.畜禽养殖场购种畜禽、土建及必需的生产设施,水产养殖购种苗及必需的基础设施。
3.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项目的土建、设备及必要的管理设施。
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各类专业协会组织建设。
(三)扶持农业科技示范,用于农业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以及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省级地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农发资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省级地方项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原则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示范推广类项目实行无偿投入,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贴息投入或有无偿结合方式扶持。
第二十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市、县财政部门逐级拨付,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财政有偿资金由县统借统还,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期限为4年,并收取2‰月占用费,到期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借给用款单位时,必须实行财产抵(质)押或担保方式发放。
第二十一条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要把财政有偿资金的偿还责任落实到债务人,确保财政有偿资金按期足额收回。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继续用于省级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拨借、使用和资金债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五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用途,并且调整量占资金总量40%以下的,由市级批准;超过40%的,必须上报省审核批准。凡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招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单项工程的施工,要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六条市、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报送上一年度省级地方项目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和资金财务决算表。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管护
第二十七条省级地方项目竣工必须经过项目批准单位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各类项目立项及计划批复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计划。
第二十八条省级地方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效益情况;工程运管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级地方竣工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县(市)全面准备,市要全面验收,省重点抽验。省级地方项目验收一般与国家立项项目验收同期进行。
第三十条省、市验收时,县级项目执行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报告。包括: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效益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三)验收统计表(具体格式按国家竣工项目统计表填)。
第三十一条省级地方竣工项目抽查验收后,要按验收标准对被验收项目做出综合评价。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要酌量调减投资或不安排省级项目。
第三十二条省级地方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长期效益。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省级地方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搞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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