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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外贸促进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005-07-18 15:51:26 作者: 浏览:1910次


    为了进一步鼓励扶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总
量,提高经济的外向度,根据国家、安徽省的有关外贸促进政
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外贸促进政策。
    一、外贸促进政策的项目
    1设立自营出口超基数奖
    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对2005年一般贸易项下企业出口的本市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超基数出口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一般产品超基数出口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
    凡当年出口额超基数达100万美元且较上年增幅20%以上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设立自营出口新企业奖
    新出口企业,当年自营业绩5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3、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览和展销活动,凭境外展批件,参展的摊位资料(发票、摊位图、出国证明、展位照片)等影印件申报,市政府给予每个参展摊位30%的摊位费补贴。
    4、内资企业首次用自身品牌在境外开设外销窗”口,凭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申报,市政府给予2万元人民币补助。
    5、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凭有效的证明材料申报,每注册一枚商标,市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补助。
    6、外贸企业的出口产品新获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出口商品新获安徽名牌出口商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人民币;新获国家级名牌产品或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
人民币。
    7、外贸企业新获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和CE、FDA、UL、COS等产品认证
及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之一的,经确认,分别奖励1万元人民币。
    8、鼓励外贸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对新成立并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9、对外贸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实行贴息 
    鼓励外贸企业实施技术更新改造。设立技改贴息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机电等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凡企业申报的项目,属原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的,给予贷款项目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促进政策的兑现   
    1、计算依据。各企业的出口额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2、资金兑现。年终,市商务局会财政局根据海关、外汇、国税等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对各项政策项目进行审核清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各企业。 
    3、所列奖项,  已受国家、省、宣城市及本市奖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 
    本政策如遇国家、省、宣城市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宣城市的政策为准。 
    本政策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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