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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转让房产不会开征新税种

来源: 最后更新:2005-07-12 10:17:03 作者: 浏览:1455次
本报讯  (记者赵鹏)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就房地产业税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近来,一些媒体报道了“个别地方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拟开征一些新税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新闻发言人同时重申,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6月,我国对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后,有的群众对房地产税收政策不完全了解,甚至许多人误认为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政策。对此,该发言人称,这主要是以前个人二手房交易不活跃,交易量不大,社会关注度不强;同时,这些年来,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个人转让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不到位;此外,今年6月以来,一些地方重申了个人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给人造成为配合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税务部门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错觉。其实,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这次国家稳定住房价格的一项税收新政策,而是早有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在征收。

  这位发言人还强调,根据国家税法和政策规定,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征税涉及的税种包括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今年,我国有所调整的主要是房地产业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其他税收政策没有变化。近来,一些媒体报道了个别地方对个人转让房地产拟开征一些新税种的说法,其实是不正确的。

  《京华时报》(2005年7月11日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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