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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来源:安徽市场报 最后更新:2005-07-12 10:04:16 作者: 浏览:1696次
   项目经理、包工头无资格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农民工的工资必须按月支付。昨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我省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包工头无权签合同

  据了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6个月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工资必须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并约定制服的时间、标准和支付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经过民主程序确定具体工资支付办法的,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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