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围的通知》
来源:劳社〔2005〕39号 最后更新:2005-07-12 09:58:03 作者: 浏览:1980次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由本人全部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相关证明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12%:
1、“4050”人员中,通过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实现再就业及其他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2、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称号、企业军转干部、单亲(丧偶)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失业家庭人员、现役军人家属、公安民警家属中特殊困难人员中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目前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以个人名义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足额缴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全额补贴。
(三)上述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批表》(见附表)、提供《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推荐审核并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有关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按《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3〕457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到2006年底。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补贴享受范围,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地统筹解决。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