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省财政厅网站 最后更新:2005-07-08 16:35:08 作者: 浏览:2009次
(财政法[2005]47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及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拨款、依法接受的捐赠款和其他合法来源的经费。
第四条 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安排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核定。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安排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费用补助;
(五)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等,参照以下标准管理使用:
(一)在本县、本市区内办案的,每件补贴260—600元,国家、省级贫困县每件不低于150元;
(二)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件补贴500—1000元,国家、省级贫困县每件不低于350元;
(三)跨省、省辖市办案的,每件补贴800—1200元,国家、省级贫困县每件不低于500元;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向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领取补贴。
第八条 办案补贴的发放程序:援助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收卷人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领款凭单》,交复核人复核后,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报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证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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