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来源:皖政办〔2005〕21号 最后更新:2005-06-20 11:00:32 作者: 浏览:1657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财政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快我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我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
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财政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五年四月二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皖发〔2005〕3号)精神,加大支持“三农”的力度,提高我省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农产品出口,现就加快我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紧紧抓住国家工业反哺农业、城市促进农村的新机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业增收、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出口企业为依托,大力加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从源头上抓好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力争在3—5年内使我省农产品出口有一个新的突破。
加快农产品基地建设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发挥优势的原则。结合实施“861”行动计划,围绕我省主导优势农产品、依托优势企业建设出口基地。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我省主导农产品出口结构布局、国际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分门别类指导基地建设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三是突出重点、适当集中的原则。实行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培育农产品出口新的增长点,把出口基地做大、做强。四是扶持带动的原则。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增加对农产品出口基地的扶持力度,发挥基地的示范、辐射作用,促进当地农产品上规模、上水平,增加出口。五是严格质量标准的原则。农产品基地要实行标准化建设、标准化生产,严把质量安全关。
二、目标和任务
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和我省农业优势,因地制宜培育壮大一批农产品出口基地和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加强基地和企业有机联合,重点扶持建设蔬菜(含食用菌)、茶叶、蜂蜜、花生、水产品、肉禽(含羽毛)、芝麻、水果、蚕丝、中药材等10类农产品出口基地,并在出口基地基础上,每年选择安排建设10个示范基地,通过3—5年的努力,使我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达到50个,逐步形成一批规模较大、紧连国际市场的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农产品出口额实现翻一番,突破5亿美元。
三、建设形式
农产品基地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依托农产品出口企业,采取“企业+基地”、“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协会+基地”、“企业+联合体”等形式建设,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出口企业可以租赁承包方式创办基地,也可以订单方式与村、乡镇或专业协会等签订种养植、殖生产出口供货合同,形成出口生产基地。
四、职责分工
各市、县要积极指导和扶持所在地农产品企业创办出口基地,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扶持资金、农业生产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向出口基地倾斜。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我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农产品出口的贸易促进、信息发布;省农委负责基地的生产指导、引进优良品种和改良、农(兽)药残留监控、疫情疫病防控以及农产品质量的监控;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基地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监管,推动出口企业(基地)的认证注册备案。
由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质检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各主要职能管理部门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全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出口示范基地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大宗农产品集中种植300亩以上、水产品养殖面积500亩以上、畜禽类养殖场年出栏50000头(只)以上、养猪场年出栏3000头以上;其他特种种植、养殖出口产品的规模由项目单位申报,有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基地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连续2年50%以上用于出口,或者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以上。
3.基地所在区域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具备相当条件。
4.申报的基地须有经公证的种植、养殖出口(加工)合同(协议),并含有价格保障条款。
5.出口(加工)企业与基地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经营业绩。
(二)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基地,由出口(加工)企业或者专业协会提出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所在地的商务、农业、财政、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报省相关部门筛选,提交省农产品出口联席会议审定。
出口示范基地实行验收挂牌制度,由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财政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挂牌、验收,树立标示,扩大其示范辐射作用。
六、出口示范基地项目管理
按照整合资源、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2005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委各调剂一定资金作为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项目建设。
(一)项目内容
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以下项目: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出口基地农业基础设施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改善生产条件。
2.标准化生产项目:按照进口国和地区的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支持建立生产监测控制体系,实行标准化生产。
3.品种引进、改良项目:利用外贸企业熟悉国际市场的优势,支持引种、试种(养)、推广国外的高效农业产品,加速我省农产品品种的改良和更新换代。
4.贸易促进项目: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出口质量可追溯体系,检验检测、安全监控体系,支持和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各项国际认证等。
5.病虫害防治、无(低)毒农药推广和使用项目。
6.基地人员技术培训项目。
7.不可抗力的风险保障。
(二)项目申请审查
1.由出口(加工)企业或专业协会提出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
2.所在地商务、农业、财政、检验检疫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初审,报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3.初审合格的项目按照优先安排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的原则,经过有关专家可行性论证后,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三)项目实施
项目建议书经审定后,项目单位应制定正式实施方案,报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后实施。
(四)资金管理
对经批准的出口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先拨付给部分启动资金,根据海关出口实绩和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对出口基地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
(五)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于资金拨付第二年2月底前向各主管部门报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对资金投入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评议。
对有下列行为的,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五年内不允许申请其它相关项目。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截留、挪用、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3.项目资金用于与出口无关业务获利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