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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关于印发宁国市竹产品精深加工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012-05-28 09:02:42 作者: 浏览:1497次

 

宁国市竹产品精深加工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竹业精深加工,提高竹产品附加值,充分发掘竹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竹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发展竹产品加工。

)放开本市生产、市内加工的竹材流通管理,加工后由加工单位申报办理外运证,林业部门搞好执法服务、监督管理;

)对外地区进入我市加工的竹原料或半成品实行放开,毛竹产品在我市内实行自由流通;

)利用市外资源加工后外运的,涉林收费全免。

第三条  扶持发展终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对企业和竹农开发生产的终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实行以下税费减免政策:

)对终端产品或高附加值产品按规定标准的60%收取育林基金;

)竹农利用自产竹材生产的竹工艺品、竹家具等(含笋制品)直接进入市场的,免收育林基金。

第四条  构建竹加工集聚发展平台。科学规划布局竹加工业与笋制品交易市场,在工业园区内设置竹加工功能区,在主产区规划特色竹加工小区,促进竹加工企业集聚发展。对进驻竹加工功能区(含特色加工小区,下同)的企业,除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外,实行以下扶持:

)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安排;

)园区内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木竹加工企业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除上缴部分外,属于返还地方的部分由企业先缴后返,并无偿提供勘察设计;

)园区内竹加工企业购进原料、生产过程实行免检。

第五条  扶持竹加工龙头企业。把竹加工龙头企业列为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对象,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水平、带动能力等,确定一批竹加工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对符合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优先帮助申报,优先安排项目;

)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竹加工企业实行定额征收育林基金;

)扶持龙头企业自建原料基地,奖励扶持办法按相关政策执行,企业自产原料加工外运时,免征育林基金;

)鼓励龙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筹集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六条  控制竹原材外运。对原材料外运销售按市场销售价征收育林基金。逐步淘汰高消耗、高排放和加工利用率偏低的竹材加工项目。

第七条  鼓励竹资源综合加工利用。对利用竹类三剩物及次小径竹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免征育林基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第八条  扶持竹材初级加工配套,每年从现代林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竹产品加工能力较强的企业及加工户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市内骨干龙头企业提供初级产品配套的加工企业和加工户,奖励标准如下:

)对年加工产值达1000万元,消耗利用原材50万根左右,予以5万元奖励;

)对年加工产值达500万元,消耗利用原材30万根左右,予以3万元奖励;

)对年加工产值达200万元以上,消耗利用原材10万根左右,予以2万元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1211日起执行,到20131231终止。

                                     201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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