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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政府关于有奖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012-05-25 08:31:47 作者: 浏览:2157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宣城市政府有关要求,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各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政府决定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人员或单位予以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举报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举报方式

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都可通过来人或电话、书信、网络等举报形式,可采用实名或匿名方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举报本市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市本级举报途径如下:

 

受理单位

 

举报电话

网络举报

(网站、邮件)

举报受理范围

市农委

宁国市

宁城中路19

4015108

ngs12316@126.com

种植、养殖的相关农产品

市质监局

东风北路

市府巷

12365

4039847

4037568

Jd_ngs@163.com

1204316090@qq.com

食品生产厂、

食品加工小作坊

市工商局

宁国市

宁阳中路183

12315

4012383

www.nggs.net

bgs@nggs.net

超市、便利店、

小卖部、集市等

市场销售的食品;非餐饮性质食品流动摊贩

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宁国市

凤行路

21

4023321

ngyjj@163.com

各类餐饮、食堂;

保健食品;餐饮性质的食品流动摊贩

市商务局

宁阳东路38

12312

4016102

www.ngcom.gov.cn/bbs/

ngswzf@163.com

生猪屠宰、猪肉

制品经营

市盐务局

市西立桥巷62

4022564

ngyanzhengke@163.com

食用盐生产经营

市公安局

宁国市

宁城北路99

110

4022789

http://www.ngga.gov.cn

涉嫌犯罪的食品

安全违法行为

四、奖励办法

经查证属实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兑现奖励:

(一)罚没款入库金额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

(二)罚没款入库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奖励举报人。

(三)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奖励举报人;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奖励举报人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刑期和罚金并处的,就高奖励。

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欢迎广大群众踊跃提供线索,为维护食品安全履行公民义务。

                                宁国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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