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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012-05-28 08:59:11 作者: 浏览:2042次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1136号)和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宣办发〔20121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资分配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企业工资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是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二、工资集体协商主要目标与工作任务

(一)主要目标:自2012年至2014年,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市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签订集体合同。2012年全市已建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60%以上,2013年达到80%以上,2014年普遍建立。对未建工会的企业,由地方和行业(产业)工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产业)工资集体合同予以覆盖。

(二)工作任务: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决定机制。职工代表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二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率、经济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三是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应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和协商内容

(一)适用范围: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宁国市各类企业。

(二)协商内容:(1)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协商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步增长;(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3)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协商劳动定额、计件价格、工资标准等内容,确保本单位8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并取得合理劳动报酬。(4)国有企业应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重点协商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企业收入分配方面的重大决策,发挥好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开展要约行动每年3-5月,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行动,将3月份确定为要约行动月,积极引导工会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由地方工会或行业(产业)工会通过发送特别提示函等形式督促推动。对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认真做好企业调查摸底工作,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优先选择生产经营正常、工会工作开展较好、职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二)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商协议,按照《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针对我市100人以下的小企业、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的现状,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将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作为协商重点内容,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相对集中,行业特点明显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因地制宜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区域、行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因地制宜搭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平台。要制定适合不同地方和行业特点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为协商双方提供参考。

(三)切实加强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主动深入企业,加强与企业和职工的沟通联系,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和工作协助等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各个阶段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企业和职工做好指导服务。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应从劳动保障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及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要严格聘任条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政策水平和协商能力。

(四)督促集体合同全面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因故未能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并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工资增长情况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价标准,将依法支付工资情况作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基本准入条件。

(五)营造有利于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环境。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积极鼓励企业开拓创新,注意总结宣传典型经验。通过召开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摸索适合市情的工资集体协商规律,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

五、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保障

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量大。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生态园区、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政府、部门负责同志牵头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并纳入党委、政府、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为实现本辖区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任务提供保障。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和监管。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方机制办公室),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组织工作和协调工作。通过不断加强组织领导、丰富工作内容、完善制度体系,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加系统、规范和科学。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员单位要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抓好制定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目标和措施等各项工作,从深度和广度方面不断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组织实施《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受理企业、工会双方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工会组织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日常推动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负责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各项基础性和日常性工作。要加强工会干部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工会基层组织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作用,分工划片、分类指导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帮助落实工资协商签约;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

工商联、经信委(国资委)要督促和帮助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及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示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要引导企业积极回应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与交流,认真做好协商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要指导企业经营者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工商、税务部门要配合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把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资质审核、税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联系起来。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工作内容,紧紧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薄弱环节,采取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共同督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加强工作督导,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先荐优的条件,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不得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要建立起定期督查通报制度。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每年要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督查,及时掌握、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20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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