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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来源:宣发[2005]14号 最后更新:2005-05-26 10:42:50 作者: 浏览:2155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 3)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1、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民营经济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已经成为我市经济重要增长点,但与沿海等发达地区相比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滞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实施“一主两翼”经济发展战略,加速宣城经济融入苏浙沪经济圈步伐,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政策障碍和不合时宜的做法,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着力营造重商、扶商、亲商、敢富、争富的社会氛围,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聚集民资,依靠民力,发挥民智,实现民富。

    二、放宽政策,鼓励创业

    2、扩大市场准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民营经济都可平等进入;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项目融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工业、农业资源开发、水利、交通、城建、旅游以及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资建设。

    3、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实行前置审批。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办证条件和制度,规定办事时限。企业注册登记必须办理前置审批和多环节审批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审批或并联审批。

    4、改善土地供应。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土地使用权的,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民营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由各县市区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对民营企业的用地需求,国土部门要指导做好前期申报工作,简化相关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及时予以办理。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加强土地经营,增加收入,补贴工业用地征地费用,降低工业用地价格。

    5、鼓励各类人员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在市内领办民营企业的,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营经济创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4)36)规定办理。在政府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民营企业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私营企业,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发[2002)12号文件和皖发[2002)18号文件规定执行。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营企业兼职并获取报酬。

    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6、鼓励市外投资者来宣投资发展。市外投资者来我市独资或控股新办市本级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500万元以上,旅游业开发1 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受益财政在本级企业挖潜改造支出项目中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连续9年不变。实行税金正常征收入库,次年6月底前按入库级次,受益财政在本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列支。

    市外投资者新办市本级工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审核,  由受益财政在次年给予土地出让金(受益财政本级实际所得)等额资金扶持;属境外投资且外方控股的,除享有土地出让金扶持外,土地取得的成本(除上缴国家和省依法收取部分外),先由投资者支付,受益财政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25%的额度给予补助,直至补足。

    市外投资者新办市本级工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宣州工业园区落户的,其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宣州工业园区之外落户的,其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未明确优惠政策的收费项目,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属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只收取成本费用。外来投资者在政治、教育、卫生、生活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鼓励市内投资者投资发展。市内投资者新办市本级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5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受益财政在本级企业挖潜改造支出项目中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一年按企业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财政扶持;从第二年起,按企业购买生产设备总价款的50%继续给予扶持,资金扶持额度为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直至补足。实行税金正常征收入库,次年6月底前按入库级次,受益财政在本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列支。旅游业开发投资参照市外投资条款执行。

    实施技改项目、增加投资的市本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享受受益财政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的额度按该企业新购设备总价款的50%计算,每年资金补助额度为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直至补足。实行税金正常征收入库,次年6月底前按入库级次,受益财政在本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列支。

    新办市本级工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亡的,需征用土地的,经审核,由受益财政在次年给予土地出让金(受益财政本级实际所得)等额资金扶持。新办市本级工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宣州工业园区落户的,其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宣州工业园区之外落户的,其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保证信贷质量的同时,逐步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重。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业绩良好、守信经营的民营企业,及时予以授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为民营企业在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理财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9、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服务体系。鼓励法人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正常的资本增补渠道、担保责任保证金、担保风险准备金、财政有限补偿损失制度。鼓励发展各类投资咨询机构和产权技术交易市场,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政策法规、市场及技术项目转让等方面的服务。

    10、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投入。选择30家左右经济效益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管理较为规范的中小民营企业,在财政贴息、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含国债项目)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加大资金投入,加速中小民营企业的成长步伐。

    四、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向科技型、外向型、规模化方向发展

    11、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经营高科技产品。民营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技改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出口商品被列为商务部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

专利技术被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

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12、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民营科技企业成立的科技研究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享有国有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  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对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在我市民营企业中实施转化的,优先安排政府科技发展及产业发展计划项目。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 3、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外贸出口,从境外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扩大对外工程承包,拓展劳务经营领域。积极为民营企业人员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出国考察等商务活动,提供出入境便利。

    14  引导新办民营企业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宣州工业园区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对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在扩大计提技术开发费、给予技改贴息贷款、设立技术中心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对成长性好、有直接融资要求、具备或接近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指导和帮助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其申请、推荐、包装、核准上市搞好咨询服务工作。对成功上市融资的民营企业,市政府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五、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 5、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坚决禁止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民营企业接受有偿指定服务或产品;严禁将由民营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制收费;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机构对民营企业变相收费。  向民营企业收费,必须出具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或其他合法票据。对违反规定的收费,  民营企业有权拒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纪检监察、工商联和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等部门,联合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投诉网络。对于投诉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在接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负有管理责任部门移送,并通知投诉人。

    1 6、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典型、好经验,大力营造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

    17、提高民营企业的社会政治地位。加快探索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健全党群组织的有效途径。各级工商联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积极开展工作。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原则,鼓励发展各类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在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选劳模及其他政治待遇上,适当增加民营经济代表或人士的比例。自2005年起,市委、市政府每两年评选和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六、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18、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制定民营经济发展目标和措施,定期分析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切实解决发展过程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从2005年起,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

    19、依法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监督管理。鼓励民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  自觉依法纳税。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企业信用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诚信守约企业名单。对欺行霸市、制假造劣等不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和查处。

  ·20、本《决定》由市民营经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此前制定的政策与本《决定》不符的,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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