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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变

来源: 最后更新:2005-05-16 08:54:45 作者: 浏览:1452次

此次调整不涉及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本报北京5月13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为稳定住房价格,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做出调整,以确保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在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中,为了体现对商业性买卖和消费性买卖的区别,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防止炒卖普通住宅,损害广大群众对普通住宅的消费性需求,对这种销售行为的营业税政策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为了体现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这位负责人指出,1999年和2003年,为了贯彻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个人购买住房后对外销售制定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项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在国民经济处在内需不足的时期,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相配合发挥了预期的作用。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对个人销售住宅的优惠政策,在这次调整中只调整了营业税。而契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印花税目前对此没有优惠政策,这次调整中也维持不变。

  这位负责人强调,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近年来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新闻链接)

  一、营业税(调整前)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14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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