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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颁布新规 金融机构融资下月开通新渠道

来源:《国际金融报》 最后更新:2005-05-12 14:47:28 作者:李卫玲 浏览:1079次
 

  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金融债。

  允许发行金融债,使金融机构拥有了一个经常性、大规模的融资渠道。相对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而言,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不限于商业银行,而是包括所有金融机构,其所募资金用途也较为广泛,而不仅限于补充附属资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彭兴韵对本报记者表示,允许金融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融资,是央行进行金融结构调整的一项积极措施。一季度,金融机构存款25万多亿元,贷款18万多亿元,存贷差有7万多亿元,大量社会资金闲置在银行,没有好的出路。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可以有效分散社会资金,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

  《管理办法》重点对商业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央行有关负责人说,考虑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性质和融资需求差异,《管理办法》未对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作出明确量化规定,但已体现在要求其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条款中。《管理办法》也为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债券预留了接口,今后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补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发债条件。

  根据该《管理办法》,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有多少能够达到发行金融债的条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对记者表示,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这两个指标,对商业银行来说是硬指标。如果把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新成立的农村合作银行都算进来,恐怕目前只有10%的商业银行能达标。

  具体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只有中国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尚不能达到发行金融债的条件。

  (2005年05月12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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