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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委联手围剿虚假广告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5-04-27 11:11:31 作者: 浏览:1168次
“五管齐下”规范广告发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凡2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国家将采取五项措施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刘凡介绍,一是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由11个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
  二是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是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并建立广告发布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四是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五是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27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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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家媒体被曝光
  【据新华社北京26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对全国部分报纸和电视广告进行了检查。12家媒体因发布虚假广告被曝光。
  据工商总局广告司负责人介绍,《燕赵晚报》在2月22日A14版发布的“必肝清”药品广告中宣称“治疗乙肝取得重大突破,乙肝将完全恢复正常”;《武汉晚报》在2月23日第11版发布的“韩达康”药品广告中宣称“乙肝完全可治愈”;《每日新报》在2月23日25版发布的“肾炎温阳片”、“肾炎解毒片”药品广告中宣称可“根治肾病”;《新文化报》在2月21日6版发布的“效通鼻炎胶囊”药品广告中宣称“鼻炎可以连根拔除”、“彻底铲除鼻炎”、“首都15家临床医院联合推荐”,并编造所谓“国家耳鼻喉攻关组”文件;《华商报》在2月21日13版发布的“脑心安胶囊”药品广告中宣称“5万名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康复”、“该药物领先世界同类药品10年”,这些广告均使用专家、患者名义,夸大药品功效、违反药品广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兰州晚报》在2月23日A11版以“帕金森患者的守护神”为题,发布北京中医疑难病研究中心体坛医院帕金森专科医疗服务广告,宣传治愈帕金森病;《城市晚报》在2月23日A19版以“三联新疗法揭开牛皮癣反复发作之迷”为题,发布中国疑难病防治研究中心牛皮癣临床基地北京华山医院医疗服务广告;《都市时报》在2月23日A14版以“治愈肝病病毒阳转阴”为题,发布昆明医学院附属康复医院肝病研究治疗中心医疗服务广告;中国教育电视台(一套)3月1日发布的新兴医院不孕不育治疗中心“新兴妈妈回娘家”版医疗服务广告,均属典型的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并以患者、专家的名义做证明,严重误导消费者。
  《京华时报》在2月23日A31版发布的“高之营养液”保健食品广告,宣称产品为“国家女子篮球队专用产品”,夸大产品功能,多处地方违反保健食品广告法律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太原晚报》在2月21日23版发布的“泰尔力图”保健品广告,非药品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称“一夜几分钱去除失眠颈椎痛”、“是远红外功能效果的十倍”,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青岛早报》在2月23日11版以“俺真服了海生素”为题,发布青岛海生肿瘤医院医疗服务广告,称“对肾、肺肿瘤患者临床可以治愈”等,以患者、专家的名义做证明,严重误导消费者。(27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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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六类虚假广告被列为打击重点
  【据新华社北京26日电】记者从26日在京召开的全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上了解到,贻害人民群众的六类虚假广告将成为这次专项行动打击重点。这六类广告是: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27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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