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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为私营企业减负

来源:新华社北京19日电 最后更新:2005-04-20 14:20:34 作者: 浏览:1045次
部际联席会议推出8项措施重点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日前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8个方面对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行为进行重点治理。
  一是近几年企业治乱减负中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适用于非公
  有制企业,各地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
  二是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涉及非公企业的收费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非公企业的各种歧视性收费规定。
  三是今后所有新增涉及非公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执行。向非公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是对初创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对不执行国家关于对非公企业优惠政策,应立即予以纠正。取消针对非公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五是禁止向非公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对非公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今后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不得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非公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
  六是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非公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七是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强制
  非公企业代收各种费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向所在区域的非公企业以各种名义进行摊派。
  八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凡涉及非公企业的政府法规、部门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20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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