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日前就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全省发出通知,自4月1日起,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除接待外宾、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我国驻外机构人员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违反规定的,视情给予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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