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04〕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底,对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上缴的营业税,全部由本级财政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予以补助。
二、从2004年至2010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省级农村信用社风险准备金,纳入省级偿债基金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化解和处置。
三、免收新设立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各农村合作银行、各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的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等相关费用。对农村信用社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的各项收费给予适当减免。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增资扩股,支持和鼓励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确保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计划按时完成,促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多元化,改善资产结构。各有关市、县(市、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仅靠自身努力难以达到发行和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条件的困难农村信用社,可采取以优质资产或土地资产置换其不良资产等多种形式,帮助降低不良贷款率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五、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核销呆坏账、弥补历年亏损等。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呆坏账实行按季核销,并尽量简化核销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对现有资产进行重估,有关中介机构应减少对资产评估的收费。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2年内免征房产税;允许农村信用社对固定资产增值的部分提取折旧。
六、全面开展农村信用社贷款清收工作,清收和盘活不良贷款,落实债权债务,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重点组织清收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借款、担保贷款。对确实难以还款的,要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落实债务,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允许农村信用社采取租赁、出租等方式经营抵债资产。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减免农村信用社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支持农村信用社变现抵债资产。继续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加强信用制度和体系建设。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七、清理和废除针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歧视性做法和不合理的规定,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管理的资金,应允许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办理,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各级财政应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多的优势,将政府涉农资金等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办理扶贫贷款等政策性信贷业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品种,并向农村信用社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贷款项目,但不得强行要求农村信用社贷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部署,从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服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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