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4〕1224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近年来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04〕48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04〕232号)要求,我们对省级出台的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同意,决定首批公布取消28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2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公布取消。 商务部门屠宰许可证 林业部门林业公安直供车辆管理 农业部门承包合同书工本费 种子质量合格证 物价部门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质评审费 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质证工本费 工商部门经纪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公安部门合肥市自行车分合式牌证收费 计算机安全管理员证书工本费 网吧安全审核意见书工本费 购置专用交通工具器材管理费 司法部门专用车辆器材服务费 教育部门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 省电大Novell网络管理师结业证书工本费 人事部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审费 执业考试资格复审费 人口计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部门工本费 一孩计划生育证工本费 新闻出版非正式图书资料准印证工部门本费 非正式图书资料准印证管理费 出版物市场和印刷企业管理费用 税务部门车辆纳税记录卡工本费 省军区军校招生资格审查费 药监部门国家药典部颁标准收载品种登记费 质监部门企业产品标准确认费 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证费 法院系统购置专用交通工具器材管理费 检察院系统购置专用交通工具器材管理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一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消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必需的经费开支。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皖价费〔2004〕232号文件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涉及金额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